内部银行管理制度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内部银行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内部银行管理制度11.目的:为了加强资金管理,加速资金周转,公司成立内部银行以统一管理全公司的货币资金。
为搞好内部银行的核算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分子公司之间的资金结算。
3.内部银行的职能
3.1内部银行是公司财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货币资金管理中心和收付中心。
内部银行外对公司的开户银行:负责办理银行借款、还款手续,银行存款的收付和现金的收付等工作;
内部银行内对各分公司、医药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各分公司、医药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在内部银行开立一个内部借款或内部存款帐户,所有对外款项的收付和内部单位之间款项往来均通过内部银行结算。
3.2内部银行引入银行的机制进行资金管理,考核内部各单位的资金使用规模和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
月末按“应收内部借款”余额积数计收各单位借款利息、按“应付内部存款”余额积数计付各单位存款利息(利息率参考银行同档次利率并结合公司实际确定)(计收利息暂缓执行)。
3.3与内部银行在同城的'分支机构未经许可不得在银行开户,异地的分支机构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可在其当地开立一个一般存款帐户。
4.会计凭证使用及流转内部银行使用的会计凭证除银行的凭证外,内部使用“付款凭证”“收款凭证”“凭证”(格式附后)。
其使用方法如下:
4.1付款凭证:一式两联,第一联内部银行记帐,第二联付款单位记帐。
该凭证核算公司通过银行和现金支付的付款业务,由付款单位填制。
付款单位必须在凭证上填写款项用途及金额,收款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及帐号等内容,并连同经有关领导批准的付款依据送内部银行审核无误后付款。
4.2收款凭证:一式两联,第一联内部银行记帐、第二联收款单位记帐。
该凭证核算公司的银行收款和现金收款业务,一般由内部银行填制,也可由收款单位填制。
内部银行或收款单位收到银行的收款通知、其它单位或个人交来的现金时填制收款凭证,并在凭证上须填明款项来源、付款或交款单位名称和金额等内容。
4.3凭证:一式三联,第一联内部银行记帐、第二联付款单位记帐、第三联收款单位记帐。
该凭证核算公司内部各单位之间的往来款项业务,不涉及银行存款、现金的结算。
该凭证由划帐的一方填制,可以是收款单位,也可以是付款单位。
凭证上须填明经济业务的内容,并附送有效原始凭证等资料。
4.4银行收、付凭单等原始凭证一律留内部银行附记帐凭证,以便查对。
5.结帐、对帐、报表
5.1内部银行每日的凭证必须在次日上午12点以前入帐,并结出当日各单位内部借款、存款余额。
月末结帐后打出明细帐一式两份,一份交各单位核对帐目、一份留内部银行装订成册备查。
各单位核对帐时如发现有误,应及时与内部银行联系,找出差异并调整帐务,以保证帐帐相符。
各单位月末如有未达帐项的,要编制未达帐调节表。
5.2内部银行月末结帐时,要打印出银行存款日记帐与银行对帐单核对,编制未达帐调节表,以保证帐实相符。
在规定时间内,内部银行要向公司总部报送资产负债表。
公司汇总报表时将“应付内部存款”“内部借款”与“应收内部借款”“内部存款”抵消,抵扣后有余额的,是借方余额计入“其它应收款”科目,是贷方余额的计入“其它应付款”科目。
6.会计科目及帐务处理
6.1各子、分公司在内部银行开立一个存贷合一的结算帐户,增设“内部借款”或“内部存款”科目进行核算。
6.2子、分公司帐务处理子、分公司付款时:借:(资产、费用类科目)贷:内部借款(或内部存款)子、分公司收款时:借:内部借款(或内部存款)贷:应收帐款等子、分公司内部时:借或贷:内部借款(或内部存款)贷或借:有关科目
6.3内部银行的帐务处理:增设“应收内部借款”“应付内部存款”科目核算。
对一个核算单位只开设一个结算帐户,根据其原内部往来科目余额的性质确定其是借款帐户还是存款帐户。
付款时:借:应收内部借款(或应付内部存款)—公司贷:银行存款(或现金)收款时:借:银行存款(或现金)贷:应收内部借款(或应付内部存款)内部时:借;
应收内部借款(或应付内部存款)—甲公司贷:应收内部借款(或应付内部存款)—乙公司
7.附则:
7.1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7.2本制度施行后,凡既有的类似规章制度或与之相抵触的规定即行废止。
7.3本制度经总经理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修改时亦同。
内部银行管理制度21.目的:
为了加强资金管理,加速资金周转,公司成立内部银行以统一管理全公司的货币资金。为搞好内部银行的核算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分子公司之间的资金结算。
3.内部银行的职能
3.1内部银行是公司财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货币资金管理中心和收付中心。内部银行外对公司的开户银行:负责办理银行借款、还款手续,银行存款的收付和现金的收付等工作;内部银行内对各分公司、医药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各分公司、医药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在内部银行开立一个内部借款或内部存款帐户,所有对外款项的收付和内部单位之间款项往来均通过内部银行结算。
3.2内部银行引入银行的机制进行资金管理,考核内部各单位的资金使用规模和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月末按“应收内部借款”余额积数计收各单位借款利息、按“应付内部存款”余额积数计付各单位存款利息(利息率参考银行同档次利率并结合公司实际确定)(计收利息暂缓执行)。
3.3与内部银行在同城的分支机构未经许可不得在银行开户,异地的分支机构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可在其当地开立一个一般存款帐户。
4.会计凭证使用及流转
内部银行使用的.会计凭证除银行的凭证外,内部使用“付款凭证”“收款凭证”“转帐凭证”(格式附后)。其使用方法如下:
4.1付款凭证:一式两联,第一联内部银行记帐,第二联付款单位记帐。该凭证核算公司通过银行转帐和现金支付的付款业务,由付款单位填制。付款单位必须在凭证上填写款项用途及金额,收款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及帐号等内容,并连同经有关领导批准的付款依据送内部银行审核无误后付 ……此处隐藏2324个字……班时间,非因公原因晚于上班时间到岗者为迟到;非因公原因未到下班时间提前离开工作岗位者为早退。员工无故迟到、早退的应按照员工量化考核管理办法扣发本人的绩效工资。
第十条总行机关及各支行要加强员工考勤管理,真实地记录和反映每位员工的出勤情况,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各支行应于每月2日前,经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向总行综合部报送上月《考勤汇总表》(见附件1)。
第十二条员工需要请假,以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等假期时,均应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岗。严禁先休假,后补办请假手续的行为。
第十三条总行机关和各支行需建立《员工请(休)假审批表》(见附件2),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审批手续,并登记请销假事宜。
第三章请假管理
第一节 因公假别管理
第十四条凡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因公外出、学习培训、考察参观等活动,视作正常工作。
第十五条强制休假的时间抵扣当年的年休假。
第二节 因私假别管理
第十六条节假日。本行员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法定节假日,其中营业网点的假日值班根据排班确定。
第十七条事假管理。员工因特殊原因需要请事假的,需事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员工请事假1个月内不得累计超过3天(含),1年内累计不得超过15天(含)。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员工请事假的,按事假天数扣发工资;超过上述规定的,再扣除当月20%的绩效工资。
事假扣发工资=(工资合计-职务津贴-五险一金)/月计薪天数×请假天数;其中,月计薪天数按每月21.75天计算。
第十八条病假管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休养的员工可以请病假,病假须持正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一)病假按病假天数扣发应扣工资的一半;
(二)病假超过1个月的,再扣除当月20%的绩效工资。
病假扣发工资=(工资合计-职务津贴-五险一金)/月计薪天数×请假天数×50%。
第十九条婚假的管理
(一)员工结婚的可享受婚假3天。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并提供检查证明的,增加婚假10天。
(二)婚假原则上应一次性使用,过期不予保留。员工如因工作原因当年不能享受婚假的,经行长审批后可将婚假延期至次年享受。
(三)婚假期间,工资照常支付。
第二十条产假的管理
(一)女员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158天,难产增加15天(需提供医院证明),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参加孕前检查并提供证明的'增加10天(每月1天)。如遇国家政策变化,按国家政策执行。
(二)女员工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42天,具体天数以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为准。
(三)男员工配偶生产的,给予护理假15天,夫妻异地居住(不同省份)的,给予护理假20天。
(四)女员工休产假,需提供相关资料,由总行综合部向当地医保处申请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医保处一次性支付,申请生育津贴期间的工资单位不再支付,享受生育津贴以外时段基本工资照常支付,扣发绩效工资。已办理生育登记的计划内怀孕的流产假由市医保处支付工资,未办理生育登记的按病假扣发工资。如因个人原因导致产假期间工资未能申请成功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五)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员工,每天给予1小时哺乳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
第二十一条计划生育假的管理。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休计划生育假,其休假天数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为准。休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常支付。
第二十二条丧假的管理
(一)员工的配偶、直系亲属或岳父母、公婆死亡,给予丧假3天。在外省办理丧事的,按直接往返路程可给予路程假。
(二)丧假期间工资照常支付。
第二十三条工伤假的管理。员工因公受伤或致残病休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年休假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员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累计工作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工龄以签订劳动合同时间累计计算,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二十五条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不得享受年休假:
(一)当年事假累计15天(含)以上;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当年病假累计1个月(含)以上;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当年病假累计2个月(含)以上;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当年病假累计3个月(含)以上;
(三)累计旷工5天(含)以上;
(四)因各种原因当年在支行下岗、待岗学习的;
(五)行政记过和受党内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六)女员工已休产假,男员工已休护理假的;
(七)员工如当年享受年休假后,当年存在本条上述规定的情况之一的,下一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
第二十六条本行员工年休假实行强制休假制度,各部各支行要在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根据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休假时间,并提前报综合部备案。一个年度内年休假为5天的须集中安排,一次休完;年休假为10天或15天的可分段安排,但不得跨年度安排。
第二十七条员工在年休假期间视同正常工作,不扣工资。因工作原因未休年休假的,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按程序经行长审批后报总行综合部备案。
第四章 请假审批流程
第二十八条总行班子成员请假的,需报董事长批准。各支行负责人请假,由行长批准,并报总行综合部审核备案。
第二十九条总行机关各部门负责人请假3天以下的,由分管行长批准;请假3天(含)以上的,由分管行长批准后,报总行综合部审核,再由行长审批。
第三十条一般员工请假,半天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3天以下的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行长批准;3天(含)以上的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报分管行长批准后,报总行综合部审核,再报行长审批。
第五章 请(销)假报送手续
第三十一条 员工请假时间无论时间长短,均须填写《员工请(休)假审批表》,写明事由及假期起止日期,按员工管理权限及流程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员工休假期满后,应在上班当天向所在部门办理销假。因故需要续假的应说明原因,并经批准后在总行综合部办理续假手续。对休假到期未按时上班的,所在部门应及时向总行综合部报告,并及时与本人和家庭联系,查明原因。未经批准逾期不归者,按旷工对待。
第三十三条员工休假前需事先做好工作交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以免贻误工作。员工休假期间如遇单位(或部门)发生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应按要求及时赶回单位,并履行销假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工作实际确定。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